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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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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總結知識點
點擊數:11604次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14日
消防法總結:
(一)罰款3-30萬元
1、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二)5000元以下罰款:未備案
(三)1-10萬元罰款、責令改正
1、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3、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四)5000-50000元罰款、責令改正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
對以上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行為,對個人500元以下罰款
(五)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六)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15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
3、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七)5000-50000元罰款,對個人500-2000元罰款,情節重責令停產停業: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八)1000-5000元:線路設計問題,不合格的
(九)5-10日拘留: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5-10萬罰款、主管個人1-5萬罰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